夏律师点评:一起索赔公司败诉案的启示

珍惜岗位    慎用诉权
——一起索赔公司败诉案的启示
    刘某供职于一家私营快递公司,工作稳定,社会保险齐全,公司从无拖欠工资、拖欠社保费的问题,刘某月工资加提成2000余元。但刘某不满足现状,期盼更多的“额外”收入。于是,刘某于 2009年3月9日以快递的方式给公司法定代表人寄出一份告知书,提出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。随后,刘某向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,他在申请中提出,自己打工的快递公司直至2007年7月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(期限至 2010年6月30日),为其缴纳社会保险,而且社会保险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基数投缴,同时,公司制度还存在违法的现象,比如强迫员工签订对员工不利的承诺书、威胁不签就走人等;自己在公司工作时,工作日、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存在加班情况。为此,他要求公司给付工资、补偿金、赔偿金、加班费等共计157222元,并要求公司补足投保基数并补交差额部分保险费用。
  证据不足 巨额索赔申请被驳回
  面对天价的仲裁申请,该快递公司莫名其妙,难以理解。公司在答辩时称:他们公司执行的是综合工时工作制,且经过劳动部门批准,因而不存在加班的情况。另外,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及公示花名册上,明确显示有刘某的签字确认,因此也不存在公司少缴纳保险费的问题。同时,该公司向仲裁委提供了2004年12月至2009年2月期间的工资表及花名册,以证明刘某并非2004年12月即到该公司工作的事实,并得到了仲裁委的认定。
  经开庭审理,仲裁委认为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公示花名册,其上证明刘某的缴费基数已由刘某本人签名确认,而且刘某本人对此真实性没有异议。另外,仲裁委认定该公司执行的综合工时工作制,经过有关部门批准,合法有效,不存在加班的情况。综上,仲裁委认为刘某的仲裁申请,既无事实根据,又无法律依据。除刘某离职后,没有领取的一个月零七天的工资共1694.47元,仲裁委裁决由该快递公司支付外,刘某的其它仲裁申请,全部被予以驳回。
  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夏律师认为,刘某在巨大利益驱动下,不惜失去工作,破釜沉舟,提起仲裁,不是明智之举。申请被驳回,自己失业,而且,额外的收入分文未得。诉权,属于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能力,如何行使,应当深思熟虑,运用不当,牺牲自己稳定的工作,得不偿失,应引以为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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